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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阳县农村产权交易中心收费管理制度(试行)

邵阳县农村产权交易中心收费管理制度(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邵阳县农村产权交易中心(以下简称“农交中心”)服务收费行为,建立规范有序的县场竞争秩序,促进农村产权交易的公开、公平、公正,维护交易各方的权益,确保农交中心正常运转,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清理规范政府定价经营服务性收费的通知》(发改价格〔2019〕798号)和《邵阳县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农村产权交易规则(试行)》的相关规定,制订本制度。

 

第二章 服务费用定义

 

 本制度所称服务收费是指交易服务费。

交易服务费包含协议交易服务费和竞价交易服务费,其中协议交易服务费是指在农交中心进行农村产权交易的转出方和受让方按照协议转让的方式成交时应支付的服务费用;竞价交易服务费是指通过网络竞价、招投标、拍卖、竞争性谈判等方式进行交易,转出方和受让方在交易完成时应支付的服务费用。

由农交中心对受让方按照差额定率累计计算法收取交易服务费:总租金10万元以下(含10万元)按1.2%收费,总租金10万元(不含)-50万元(含)按1%收费,总租金50万元(不含)-100万元(含)按0.8%收费,总租金100万元(不含)-500万元(含)按0.6%收费,总租金500万元(不含)-1000万元(含)按0.4%收费,总租金1000万元(不含)-2000万元(含)按0.25%收费,总租金2000万元以上(不含2000万元)按0.1%收费。

收取方式与受让方缴纳流转租金费用方式一致。

 流转管理费。村集体经济组织受本集体农户委托统一组织流转并利用集体资金改良土壤、提高地力的,受让方需向村集体经济组织支付土地流转管理费,建议按照年租金费用的10%收取,收取方式与受让方缴纳流转租金费用方式一致。

 交易溢价的分配方案。由村集体经济组织合作社代表会研究标的的溢价分配方案。

 交易服务费和流转管理费以人民币结算。

在交易过程中产生的其他必要费用,应由涉及该费用的相关方协商确定。             

 受让方应在交易双方签订合同后3个工作日内将交易服务费、流转管理费、流转租金支付至农交中心指定账户。

 

第三章 附  则

 

 本制度解释权和修订权归邵阳县农村产权交易中心。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