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阳县农村产权交易中心交易资金结算管理制度(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邵阳县农村产权交易中心(以下称“农交中心”)农村产权转出交易资金结算行为,促进农村产权交易县场健康发展,根据《邵阳县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农村产权交易规则(试行)》《邵阳县农村产权交易中心交易保证金操作规则(试行)》的相关规定,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章 交易资金的定义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交易资金包括交易保证金和产权交易价款。
交易保证金是意向受让方按农交中心交易信息公告的约定,向农交中心交纳的用于保证意向受让方遵守交易规则、履行承诺的货币资金。
交易价款是受让方按农村产权交易合同的约定,通过农交中心向转出方支付用于购买转出标的的货币资金。
第三章 交易资金结算规程
第三条 农交中心实行交易资金统一进场结算制度,开设独立的结算账户,组织收付产权交易资金。
农交中心应当保证结算账户中交易资金的安全,不得挪作他用。
第四条 转出方与受让方签订农村产权交易合同后,受让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可以根据约定转为产权交易价款。
其他意向受让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由农交中心在确定受让方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原额返还。
农交中心返还交易保证金时,应当一次性原额原途径返还,另有约定的,按其约定方式划转。
第五条 农村产权交易合同约定价款支付方式为一次性付款的,结算的产权交易价款数额为成交金额;农村产权交易合同约定价款支付方式为分期付款的,结算的产权交易价款数额不低于首付金额。
第六条 农村产权交易合同约定价款支付方式为分期付款的,除产权交易价款的首付款外,交易双方可以自行约定其余价款的结算方式。
第七条 交易资金不得由农交中心以外的第三方代为收付。
第八条 农交中心不得擅自从交易价款中抵扣交易服务费用。
第四章 交易资金各币种结算办法
第九条 交易资金一律以人民币进行结算。
第十条 应当按照下列流程办理:
(一)交易双方签订农村产权交易合同后,受让方应当在产权交易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将产权交易价款支付到农交中心的结算账户,农交中心应向受让方出具收款凭证。农交中心在收到转出方的转出申请函后,方可通知转出方进行交易价款的划转。
(二)转出方到农交中心办理合同价款划转,如委托代理方进行交易的,应会同代理方办理相关手续。交易双方对合同价款划转另有约定的,经农交中心审核通过后,可以从其约定。
(三)对符合产权交易价款划转条件的,农交中心应当在转出方要求办理交易价款划转手续的次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交易价款划转。
(四)交易双方应当按照农交中心的收费标准支付交易服务费用。农交中心在收到服务费用后,应当出具收费凭证。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本制度的解释权和修订权归邵阳县农村产权交易中心。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