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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阳县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出具产权交易鉴证操作规则(试行)

邵阳县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出具产权交易鉴证操作规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在邵阳县农村产权交易中心(以下简称“农交中心”)出具农村产权交易鉴证的行为,根据《邵阳县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农村产权交易规则(试行)》的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在县农交中心进行的农村产权的受理转出申请活动,适用本规则。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章  鉴证流程

 

第三条 产权交易双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经农交中心审核通过,且受让方依据合同约定将合同价款交付至农交中心产权交易合同价款结算账户,交易双方支付交易服务费后,农交中心应在7个工作日内出具产权交易鉴证,并通知交易双方或其受托经纪人\机构领取。

第四条 产权交易合同需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生效的,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后,农交中心应当根据批准情况出具产权交易鉴证。

第五条 产权交易鉴证应当载明如下事项:项目编号、签约日期、转出方全称、受让方全称、标的全称、交易方式、成交金额、合同价款支付方式、备注等内容。

第六条 产权交易双方凭农村产权交易鉴证办理标的权属变更等手续。

第七条 产权交易鉴证使用统一格式打印,手写或涂改无效。

第八条 产权交易鉴证加盖农交中心业务印章方为有效。

 

第三章  附 则

 

第九条 产权交易鉴证出具后,相关方提出产权交易双方在产权交易过程中存在主体不合法、程序不合规、提交虚假材料等违法、违规情形,经农交中心核实后,农交中心应当撤销该项目的产权交易鉴证并予以公示。

第十条 农交中心不得对交易项目重复出具产权交易鉴证。

第十一条 本规则解释权和修订权归邵阳县农村产权交易中心。

第十二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