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邵阳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实施细则》的通知
邵政办发〔2022〕4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场管委,县高新区管委会,县直相关单位:
《邵阳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实施细则》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邵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1月11日
邵阳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行为,保障流转当事人合法权益,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维护农村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湖南省实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等法律和有关规定,以及国办发〔2014〕71号、湘农发〔2016〕237号、湘农办函〔2021〕19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土地经营权流转应当坚持农村土地农民集体所有、农户家庭承包经营的基本制度,保持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遵循依法、自愿、有偿原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碍承包方流转土地经营权。
第三条 土地经营权流转不得损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不得破坏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农业生态环境,不得改变承包土地的所有权性质及其农业用途,确保农地农用,优先用于粮食生产,制止耕地“非农化”、防止耕地“非粮化”。
第四条 土地经营权流转应当因地制宜、循序渐进,把握好流转、集中、规模经营的度,流转规模应当与城镇化进程和农村劳动力转移规模相适应,与农业科技进步和生产手段改进程度相适应,与农业社会化服务水平提高相适应,鼓励各乡镇(场)建立多种形式的土地经营权流转风险防范和保障机制。
第五条 县农业农村局(农村土地流转服务中心)负责全县农村土地流转的管理与服务,负责拟定土地经营权流转和登记,加强对乡镇(场)依法开展土地经营权流转的指导和管理工作。
乡镇(场)土地承包管理办公室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土地经营权流转及流转合同管理等相关工作。
各行政村(居)要确定土地流转信息员(由村秘书担任),负责本村(居)土地流转相关工作。
第二章 流转当事人
第六条 承包方在承包期限内有权依法自主决定土地经营权是否流转,以及流转对象、方式、期限等。
第七条 土地经营权流转收益归承包方所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截留、扣缴。
第八条 承包方自愿委托发包方、中介组织流转其土地经营权的,应当由承包方出具流转委托书。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的事项、权限和期限等,并由委托人和受托人(单位)签字或盖章。
第九条 土地经营权流转的受让方应当为具有农业经营能力或者资质的组织和个人。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
第十条 土地经营权流转的方式、期限、价款和具体条件,由流转双方平等协商确定。流转期限届满后,受让方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续约的权利。
第十一条 受让方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保护土地,禁止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禁止闲置、荒芜耕地,禁止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堆放渣土等。禁止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
第十二条 受让方将流转取得的土地经营权再流转以及向金融机构融资担保的,应当事先取得承包方书面同意,并向发包方备案。
第十三条 经承包方同意,受让方依法投资改良土壤,建设农业生产附属、配套设施,及农业生产中直接用于作物种植和畜禽水产养殖设施的,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到期或者未到期由承包方依法提前收回承包土地时,受让方有权获得合理补偿。具体补偿办法可在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中约定或者由双方协商确定。
第三章 流转方式
第十四条 承包方可以采取出租(转包)、入股或者其他符合有关法律和国家政策规定的方式流转土地经营权。
出租(转包),是指承包方将部分或者全部土地经营权,租赁给他人从事农业生产经营。
入股,是指承包方将部分或者全部土地经营权作价出资,成为公司、合作经济组织等股东或者成员,并用于农业生产经营。
第十五条 承包方依法采取出租(转包)、入股或者其他方式将土地经营权部分或者全部流转的,承包方与发包方的承包关系不变,双方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不变。
第十六条 承包方自愿将土地经营权入股公司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的,可以采取优先股等方式降低承包方风险。公司解散时入股土地应当退回原承包方。
第十七条 承包方委托个人、社会中介组织、农村土地流转服务中心等流转还要增加以下程序:
(一)承包方委托个人流转其承包土地的,委托和受托双方应签订委托《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委托协议书》;
(二)承包方委托发包方、社会中介组织、农村土地流转服务中心流转其承包土地的,应向发包方、社会中介组织、农村土地流转服务中心递交由户主签字或盖章的委托流转申请书;
(三)发包方、社会中介组织、土地流转服务中心讨论是否接受委托,讨论时间为7个工作日,并将讨论结果在15日内通知承包方;委托和受托个人的以签订《委托流转协议》生效时间为准;
(四)决定接受委托的单位,应当与承包方签订流转委托协议,载明委托事项、权限和期限,委托双方签字盖章;
(五)发包方、社会中介组织、农村土地流转服务中心在接受委托后的7个工作日内将流转农户、待流转地块等基本情况以适当形式向村内外公告,公告时间为三个月;
(六)愿意接受流转土地的,在公告的有效期内提交承接土地的申请;
(七)公告期限结束后,发包方应本着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及时召集已提交承接土地申请且具备承接资格的受让方磋商,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与受让方签订委托流转书面流转合同。
第四章 流转合同
第十八条 承包方流转土地经营权,应当与受让方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书面流转合同,并向发包方备案。
承包方将土地交由他人代耕不超过一年的,可以不签订书面合同。
第十九条 承包方委托发包方、中介组织或者他人流转土地经营权的,流转合同应当由承包方或者其书面委托的受托人签订。
第二十条 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包括以下内容:
(一)双方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联系方式等;
(二)流转土地的名称、四至、面积、质量等级、土地类型、地块代码等;
(三)流转的期限和起止日期;
(四)流转方式;
(五)流转土地的用途;
(六)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七)流转价款或者股份分红,以及支付方式和支付时间;
(八)合同到期后地上附着物及相关设施的处理;
(九)土地被依法征收、征用、占用时有关补偿费的归属;
(十)违约责任。
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示范文本由农业农村部制定。
第二十一条 承包方不得单方解除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但受让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擅自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
(二)弃耕抛荒连续两年以上;
(三)给土地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破坏土地生态环境;
(四)其他严重违约行为。
有以上情形,承包方在合理期限内不解除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的,发包方有权要求终止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
受让方对土地和土地生态环境造成的损害应当依法予以赔偿。
第五章 流转管理
第二十二条 发包方对承包方流转土地经营权、受让方再流转土地经营权以及承包方、受让方利用土地经营权融资担保的,应当办理备案,并报告乡镇(场)土地承包(流转)管理办公室。
转让的受让方为非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承包方要将双方协商拟转让土地的地块名称、面积、四至边界、转让价款及受让方的基本情况在本村(组)的显要位置进行公示(样式见附件),公示时间为15天。
第二十三条 乡镇(场)土地承包管理办公室应当向达成流转意向的双方提供统一文本格式的流转合同,并指导签订。流转合同中有违反法律法规的,应当及时予以纠正。
第二十四条 乡镇(场)土地承包管理办公室应当建立土地经营权流转台账,及时准确记载流转情况。
第二十五条 乡镇(场)土地承包管理办公室应当对土地经营权流转有关文件、资料及流转合同等进行归档并妥善保管。
第二十六条 县农业农村局(农村土地流转服务中心)应当按照统一标准和技术规范建立国家、省、市、县等互联互通的农村土地承包信息应用平台,健全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网签制度。规范开展土地经营权流转政策咨询、信息发布、合同签订、交易鉴证、权益评估、融资担保、档案管理,提升土地经营权流转规范化、信息化管理水平。
第二十七条 县农业农村局(农村土地流转服务中心)应当加强对乡镇(场)土地承包管理办公室工作的指导。乡镇(场)土地承包管理办公室应当依法开展土地经营权流转的指导和管理工作。
第二十八条 县农业农村局(农村土地流转服务中心)应当加强服务,鼓励受让方发展粮食生产;鼓励和引导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包括法人、非法人组织或者自然人等)发展适合企业化经营的现代种养业。
县农业农村局(农村土地流转服务中心)应当根据自然经济条件、农村劳动力转移情况、农业机械化水平等因素,引导受让方发展适度规模经营,防止垒大户。
第二十九条 县人民政府对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流转土地经营权,依法建立分级资格审查和项目审核制度。审查审核的程序如下:
(一)受让主体与承包方就流转面积、期限、价款等进行协商并签订流转意向协议书。涉及未承包到户集体土地等集体资源的,应当按照法定程序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与集体经济组织签订流转意向协议书。
(二)受让主体按照分级审查审核规定,分别向乡镇(场)土地承包管理办公室和县农业农村局(农村土地流转服务中心)提出申请,并提交流转意向协议书、农业经营能力或者资质证明、流转项目规划等相关材料。单宗流转水田20亩,旱土50亩以上的,流出方所在村委会进行备案登记后,必须和受让方一同到乡镇(场)农村土地承包(流转)管理办公室就该宗流转项目进行备案审查;单宗流转水田100亩,旱土200亩以上的,乡镇(场)土地承包(流转)管理办公室和受让方一同到县农业农村局(土地流转流转服务中心)就该宗项目进行备案审查。
(三)审查的重点:一是资质审查,即审查流转受让方法人资格、注册地址、信誉度、资金实力、技术水平、经营管理能力和履约能力等;二是项目审查,即审查实施的项目是否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产业政策、总体规划等;三是权属审查,流出方的土地四至是否清晰明确,是否存在纠纷矛盾,是否存在重复流转等现象,并于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审核意见。
(四)审查审核通过的,受让主体与承包方签订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未按规定提交审查审核申请或者审查审核未通过的,不得开展土地经营权流转活动。
第三十条 县人民政府依法建立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的风险防范制度,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及时查处纠正违法违规行为。
鼓励承包方和受让方在土地经营权流转市场或者农村产权交易市场公开交易。
对整村(组)土地经营权流转面积较大、涉及农户较多、经营风险较高的项目,流转双方可以协商设立风险保障金。
第三十一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为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流转土地经营权提供服务的,可以收取适量管理费用。收取管理费用的金额和方式应当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承包方和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三方协商确定。管理费用应当纳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主要用于农田基本建设或者其他公益性支出。
第三十二条 土地经营权流转发生争议或者纠纷的,当事人可以协商解决,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场)人民政府进行调解。
当事人不愿意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细则所称农村土地,是指除林地、草地以外的,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和其他用于农业的土地。
本细则所称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是指在承包方与发包方承包关系保持不变的前提下,承包方依法在一定期限内将土地经营权部分或者全部交由他人自主开展农业生产经营的行为。
第三十四条 通过招标、拍卖和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经依法登记取得权属证书的,可以流转土地经营权,其流转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五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转包费、租金、转让费等,可以约定为直接以现金支付,也可以约定为粮食等农产品或者其他物品,还可以约定以粮食等农产品或者其他物品计价,兑现货币。以粮食计价的,以本地区粮食主管部门公布的粮食收购价为基准价。
第三十六条 乡镇(场)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农村土地承包(流转)管理办公室,乡镇(场)在农业农村综合服务中心加挂“土地承包(流转)管理办公室”牌子,办公室要做到“四有”,即有办公场地、有办公设施、有专职办公人员、有办公经费。乡镇(场)土地承包(流转)管理办公室负责做好农村土地流转档案的收集、立卷、归档和保管工作,要做到装订规范、存放安全、方便查找;土地承包合同变更登记的资料收缴、审核;经营权证书修错、换发以及土地纠纷调解等相关工作;同时将相关材料和数据上报县农业农村局(农村土地流转服务中心)。
第三十七条 邵阳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工作纳入县绩效考核管理办法。
第三十八条 本细则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此细则有效期为五年。